为进一步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保障人民陪审员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现将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上限数量向社会公告如下:
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不能超过30件。
特此公告。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