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算购置房产
签了《房屋购房定金协议》
交了购房定金
卖方却临时附加交易条件
那买方交的定金还能退吗?
近日,政和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化解了一起购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场一次性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21日,原告宋某、谢某经房产中介介绍与被告余某、叶某签订《房屋购房定金协议》,约定两被告将其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政和县熊山某街某室的房屋及车位作价136万元出售给原告。两原告作为买方应先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并待房屋解除抵押当天双方再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签订买卖合同时,该笔购房定金即转为首付款。若卖方违约,则应双倍赔偿购房定金,若买方违约则购房定金归卖方所有。
协议签订当天,原告谢某便向被告叶某指定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两被告又要求两原告再支付6万元加购其房屋的柴火间,遭两原告拒绝。
两被告遂以此为由拒不与两原告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多次介入进行协调,但终难达成合意,两被告也不按约退还购房定金,两原告遂将两被告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调解过程
政和法院立案庭法官在接到该案件后,第一时间对该案案情及双方争议焦点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在征询原被告意见后,坚持从法律适用、证据规则等方面耐心、细致地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并帮当事人厘清诉讼“成本账”,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由两被告支付两原告4.5 6万元,两被告当庭将该笔款项支付给两原告,该起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定金制度是一项有悠久历史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其基本功能是担保,而这种担保功能是通过惩罚性规则,即定金罚则实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告余某、叶某与原告宋某、谢某已在中介介绍下了签订《房屋购房定金协议》,并就房屋买卖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根据诚实守信原则,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但被告基于自身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故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