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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法院首起适用轻微刑事案件48小时快速办理机制案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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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20 15:46:36 打印 字号: | |

9月13日下午,政和法院公开审理薛某华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这是政和县首起适用轻微刑事案件48小时快速办理机制审理的案件,该案件从法院立案到当庭宣判仅不到6小时。

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薛某华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胜利洋往水南中路方向行驶,途经水南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薛某华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同月12日,薛某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薛某华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庭审尾声,法官再次强调醉驾的危害性,希望大家能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危险驾驶。薛某华当庭表示已经认识到错误。

 该案在公检法三部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证办案质量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简化办案流程,缩短办案期限,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全部诉讼过程在不到48小时内完成,极大提高了诉讼效率,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下一步,政和法院将继续加强与各办案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完善轻微刑事案件48小时快速办理机制,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什么是轻微刑事案件48小时快速办理机制?

案件具备什么条件才适用?

哪类案件可以优先适用?

一起来了解吧

含义:轻微刑事案件48小时快速办理机制是指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依照法定程序、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适当缩短办案周期,一般应当在48小时内快速侦查、起诉、审判的工作机制。

适用条件:第七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简单、犯罪情节轻微的;

(二)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征求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后,自愿同意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

优先适用的案件类型: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优先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

(一)危险驾驶案件;

(二)案发后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的盗窃、诈骗的案件;

(三)因民间纠纷引起,致一人轻伤,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自愿和解的故意伤害案件;

(四)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引发,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五)其他适宜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的案件。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