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一起涉及多次诉讼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中,政和法院法官用不到二十天时间顺利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基本案情
2016年叶女士与薛先生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小芯由叶女士抚养,婚生子小棉由薛先生抚养。2019年,叶女士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子小棉的抚养权,经法官调解后叶女士与薛先生达成协议,周末孩子跟随叶女士一同生活。
但之后双方因无法协商探望时间及方式多次发生激烈冲突,2023年,叶女士再次提起诉讼,表示自己的经济能力能够让孩子获得更好的教育。而且孩子已满8周岁,也多次表示希望与母亲一起生活,叶女士认为应当尊重孩子意愿,才能让孩子更健康快乐地成长。然而叶女士这一举动,让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庭前家访明状况
在双方矛盾尖锐,且拒绝与对方沟通的情形下,承办法官分别对叶女士与薛先生进行“庭前家访”,了解各自的生活现状,倾听双方的心声以及两人对孩子未来学习、生活的规划。同时承办法官也从小棉爷爷奶奶口中了解关于小棉的具体情况。
巧妙沟通获信任
与当事双方沟通后,承办法官决定单独会见小棉。然而小棉一开始并不太愿意表达。法官另辟蹊径,以小棉的兴趣爱好作为切入点,与他掏心窝聊天,慢慢地,小棉敞开了心扉,还主动向法官表达想参观法院的想法。于是法官带着小棉参观法院,在这之后,小棉鼓起勇气,跟法官说明想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原来因为其父亲的职业,陪伴孩子的时间比较少,小棉基本都跟奶奶一起生活,他想与妈妈姐姐一起生活。
耐心调解破僵局
法官将小棉的想法转达给了薛先生。薛先生表示自省的同时,希望能够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小棉,弥补之前的陪伴不足,并表示孩子不仅是他的希望,也是奶奶和爷爷的感情寄托,如果变更抚养权,他们都无法接受。
为了让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进一步缓和双方的关系,化解因为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的矛盾。法官每天坚持不懈地与当事双方沟通,希望能在孩子更加健康快乐成长的基础上,寻求平衡点,既尊重孩子的意愿,也充分考虑亲人的情感需求。最终叶女士与薛先生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在不变更抚养权、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的基础上,小棉分别跟随父母居住一段时间。
法官说法:怎样的情形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要求变更抚养的一方往往会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更优质的抚养条件,但我们要明确的是变更抚养的目的并不是剥夺父母一方与孩子生活的权利,而是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变更抚养需要全面考量,在综合考虑抚养人的经济条件、抚养意愿、抚养能力的同时,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儿童,应当充分考虑其意愿。本案中,法官充分考虑到了孩子的意愿,也顾及到父母与年迈祖父母的情感需求,通过调解的方式顺利化解了双方矛盾,减少了因父母离异对孩子产生的不良影响,切实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政和法院将继续秉持人民司法理念,运用法、理、情结合的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家庭纠纷,以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