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超过95%以上的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在网络空间发生,微信等即时通信渠道成为淫秽物品的“传播中心”。不少网络用户对于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未能正确认识,错误认为非牟利传播并不构成犯罪。实际并非如此,通过网络传播、转发淫秽物品等行为均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2月21日,政和法院集中审理了两起传播淫秽物品罪案件,并当庭对被告人刘某青、吴某荣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罚。
2018年9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青、吴某荣为寻求精神刺激,在政和县某地通过手机微信向微信好友发送视频文件。经鉴定,刘某青、吴某荣分别发送的263、329个视频均为淫秽视频。2022年1月20日,被告人刘某青被书面传唤到案,被告人吴某荣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庭审过程中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青和吴某荣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青系坦白,吴某荣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可从宽处理,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群众,要正确、健康地使用网络,对于淫秽色情的电子信息要做到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并且及时举报揭发淫秽色情信息发布者,共同维护清朗安全的网络环境。
宋政、黄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