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政和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政和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因婚前缺乏了解,后长期分居,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23年1月6日,黄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该条规定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已经成为离婚案件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政和县人民法院通过福建移动微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申报令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内容、要求和未如实申报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为方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报真实、全面的财产信息,法院还向当事人送达了《离婚案件当事人共同财产申报表》和《保证书》。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行,有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避免因未及时分割共同财产而带来二次诉讼。今后,政和法院将继续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家事审判工作举措,进一步提高离婚诉讼案件审理效率,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