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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医疗损害赔偿起争议 法官判后析理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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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14 09:43: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政和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件审结后,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款分配事宜进行协调。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陈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某卫生室就诊,在静脉滴注时突感身体严重不适,后急转医院治疗,经治疗无效死亡。陈某家属认为卫生室和医院在实施诊治期间存在过错,双方发生纠纷。

因医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且医疗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相当的复杂性,案件受理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深入了解和分析,陈某自身所患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但卫生室在接诊患者陈某过程中,存在查体不详细,未按规范书写病例、输液未按规范操作等不足;医院具备诊断能力,但对患者陈某病症未引起足够重视,未能快速及时、准确地进行鉴别诊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延误诊断。故酌定卫生室、医院对陈某死亡的过错参与度各为12.5%,判决卫生室和医院各赔偿给陈某的三个子女及陈某丈夫李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8612.58元,合计297225.16元。

判决生效后,卫生室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要求履行赔偿责任,陈某的丈夫李某与其三个子女(系陈某与前夫范某所生)系法定继承人,鉴于三个子女均为未成年人,范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在赔偿款分配上与李某存在较大分歧,故主动向法官寻求帮助。

为避免矛盾激化,承办法官一方面稳定双方情绪,另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向双方释法析理,尤其是对各方应得份额的计算方式和依据进行逐项细致说明,最终范某、李某对款项分配问题及卫生室、医院如何支付款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卫生室当场履行了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义务,案件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