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木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在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由政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亮担任审判员,政和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立冰担任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5日,政和县公安民警在本案被告人张某木房屋内查获“土铳”一支。经鉴定,该“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被告人张某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是贯彻法院、检察院领导办案常态化的司法改革要求,落实领导带头示范、亲自办案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审判质量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普法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