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政和法院镇前人民法庭审结了该院首例认定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2020年4月,本案当事人吕某因高空坠落致重型脑损伤,被诊断为存在认知障碍、混合性失语等症状。2021年2月,吕某父亲向政和法院申请宣告吕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吕某的监护人。
为了更加深入掌握案情,推进案件审理工作,承办法官到当事人家中详细了解了吕某父亲的申告请求、监护人意见,以及吕某目前的精神状态和生活自理情况等,并对申请人的监护能力进行了初步判定。同时,法官向当事人介绍了认定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法律规定,重点阐释了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嘱咐监护人要合法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终,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结合监护人的意愿,本院宣告吕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吕某父亲为吕某的监护人。不仅维护和保障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也充分彰显了政和法院为民办实事、解难题的责任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