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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口角争执引纠纷 故意伤害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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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3-25 11:24:22 打印 字号: | |

2021年3月17日,政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叶某财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0年12月23日晚,被害人刘某园因工资结算问题在某竹木厂与被告人叶某园发生争执后,叶某财从其驾驶的叉车上跳下将刘某园推倒在地,致其右肩峰端骨折和右肩锁关节半脱位。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被告人叶某财自愿赔偿被害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财因琐事与被害人引发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作出如上判决。

政和法院为持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庭前,通过释法说理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的敌对情绪,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综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