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政和法院受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公开宣判上诉人杨某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以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杨某、叶某春、叶某锋等9人有期徒刑九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2万元不等。
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杨某等人通过危房改造、建设纪念馆等项目先后三次利用村民对其长期形成的恐惧心理,强行索取农户补偿款计22万元。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某要求或指使陈某华、叶某锋、郑某昌等人通过虚增工程量、制作虚假协议等方式,骗取、套取村集体财产等计47万余元。
2016年12月,被告人杨某利用其把持凤头村村委主任职务,实际履行村主任职权之便,索要、收受钱款计7万余元。
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贿选方式破坏基层选举,通过把持基层政权,伙同叶某春、叶某锋欺压百姓,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侵吞集体财产,其行为符合恶势力团伙特征。被告人杨某、叶某春、叶某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杨某纠集或指使叶某锋等人利用经办村务之便,骗取、套取村集体财产,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某还利用具体经办村务之便,多次索取、收受他人钱财,构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据此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