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方某彬、吴某根、马某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预备),戴某星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至十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方某彬、马某吉为牟取不当利益,多次寻找合伙人吴某根商讨制作麻黄碱事宜,打算向吴某根购买制作麻黄碱的原料及设备。
2016年10月,吴某荣(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戴某星前往松溪县对接制作麻黄碱事宜,随后一行人前往政和某工业园区将仓库内的制毒化学原料装车运往澄源乡某村制毒工厂。
2018年3月8日,政和县公安机关在石屯镇高速路口将方某彬、吴某根、马某吉、戴某星四人抓获,现场查获现金人民币125万元,未发现被告人携带制毒原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彬、吴某根、马某吉违反国家规定,预谋非法生产制毒物品,鉴于其尚未着手制作麻黄碱,属犯罪预备形态,其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预备)。被告人戴某星参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成立,故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