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电商不断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但网络售假的现象也日趋突显。近日,政和县的李某、宋某就因为通过微信渠道售卖假烟被政和县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和拘役三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在网络上购买中华牌、芙蓉王牌等伪劣卷烟合计610 526.64元,并通过微信销售给宋某、江某等5人,销售金额累计940 398.41元,从中非法获利30余万元。
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将向李某购买的伪劣卷烟,放在某便利店内按市价进行销售,以假充真。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宋某销售伪劣卷烟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故作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售卖香烟需按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私自售卖假烟属于违法行为。假冒伪劣卷烟来路不明,产品质量无法保障,倒卖假烟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更贻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