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时要求债务人按约定预付利息,但在借条中直接将预付利息计入本金,民间借贷需要时刻警惕的“陷阱”你知道吗?政和县的吕某某就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本金”问题争执不下,债权人刘某某一纸诉状将吕某某告上法庭。
吕某某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先后五次向刘某某出具借条借款共计16.9万元,后因无力偿还,被刘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共计16.9万元及利息。法官在庭审中发现,刘某某向法院提供的转账凭证合计仅16.2万元,其中有四次转账数额均比借条上注明的数额少。法官凭借职业敏感判断此中可能另有隐情,在原告刘某某未到庭的情况下,要求其委托代理人当庭向原告核实情况。
经核实,吕某某分五次向刘某某借款共计16.2万元,但却将约定的7000元预付利息也以本金形式写入借条。为此,承办法官在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当庭作出判决,借款数额应以扣除预付利息后的16.2万元计算,依法保护被告吕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