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还能触犯刑法?7月18日,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周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支付28名被害人劳动报酬。该案还通过网络同步直播。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12年12月21日利用朋友名义在政和县成立某工贸公司,成为实际经营者。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拖欠2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54599元。2016年5月被告人离开政和并中断电话联系。政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28名工人投诉后,于2017年3月7日在其工贸公司张贴《劳动保障监督局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被告人配合调查;同月17日张贴《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被告人3月26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被告人均未履行。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被杭州市铁路公安局丽水派出所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采用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作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本可免除牢狱之灾,但却一次次藐视法律、挑战底线,最终作茧自缚。希望广大经营者能够引以为戒,警钟长鸣。